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国办发[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的具体业务。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