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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国办发[19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铁道部。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
  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应下放生产经营权责;减少和弱化计划、项目的直接管理。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三)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四)将铁路普通基础教育、职工生活供应、计划生育和疗养指导、技术发明、专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鉴定等事务性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给企事业单位。
  (五)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铁道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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