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国办发[19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铁道部。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
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应下放生产经营权责;减少和弱化计划、项目的直接管理。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三)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四)将铁路普通基础教育、职工生活供应、计划生育和疗养指导、技术发明、专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鉴定等事务性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给企事业单位。
(五)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铁道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