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五)经济调节司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部机关的财务管理。
(六)人事劳动司
承办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承办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管理;组织部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及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教育司
承办政府间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拟定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司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水土保持司
承办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农村水利司
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