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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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