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