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房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