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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大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监督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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