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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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