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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4、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5、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6、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8、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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