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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审核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往。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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