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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45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
  (二)全国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三)内部刊物的编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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