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延伸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延伸服务时,可按其服务内容不同向委托人分别收取发送综合服务、到达综合服务、仓储保管、篷布服务、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等8项费用。各地不得巧立名目,另行设置收费项目。个别省份确有特殊情况,需增设收费项目的,需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发送综合服务、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余6项收费标准。从事延伸服务的企业,必须全部提供发送综合服务7项服务内容(电话受理,上门服务等)或到达综合服务4项服务内容(特约到货通知方式等)才能收取发送综合服务或到达综合服务费用,不提供全部服务内容的,不得收费。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交叉收费。用户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只向确实提供了延伸服务的企业缴纳一次费用。对达不到服务条件、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不实行服务订单报价制的延伸服务经营者,应按《
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地方铁路和延伸服务经营者集资、利用外资、贷款等方式自建货场、仓库、线路,应按“同质同价”的原则严格执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货主按铁路站段和延伸服务经营者指定的时间安排送货、取货,一律不再支付仓储保管服务费。各联运企业,凡开展与铁路延伸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货物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范围执行。
(五)铁路分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营业站、点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按铁道部铁办〔1998〕53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货运延伸服务的,一律不得收取到达综合服务费。社会开办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仍按《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铁路收费明码标价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以联营为名加价价费、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交叉收费、多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区、市)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