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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
 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去年11月原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印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今年4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承、托运人和延伸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手续等服务。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延伸服务受货主委托开展,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具有自愿有偿服务的特点,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二是延伸服务经营者只能代办货物运输过程中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的事项;三是不得将正常运输作业过程分解成延伸服务,不得将属于铁路运输成本开支的运输服务作业重复列为延伸服务项目。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与经营范围
  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向货主提供延伸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和社会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不同营业场所分别经营。凡在铁路运输主业营业场所开展延伸服务业务的,应由铁路运输主业统一管理,使用铁路货运杂费收据;凡在铁路运输主业营业场所以外经营延伸服务的,应按社会开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全国统一新版税务发票。任何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在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开展延伸服务业务。
  三、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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