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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培训机构认可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培训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
 培训、考核、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收费函〔1998〕53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你局《关于报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办法>的函》(环发〔1998〕76号)和《关于报送<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核、注册收费办法>的函》(环发〔1998〕77号)均悉。经研究,鉴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工作刚刚起步,费用开支难以进入正常状态,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有一定困难,为此我们制定了一个试行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开展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向申请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向申请认可的培训机构收取认可费。注册机构开展环境管理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工作,可向申请考核、注册人员收取考核、注册费。经注册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开展对认证人员的培训工作,可收取培训费。
  二、认可机构、注册机构和培训机构属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按照“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认可收费:
  (1)申请费:1000元;
  (2)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
  (3)审定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4)监督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
  (5)年金: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总额的5%收取;注册机构对培训机构认可收费按培训机构每年收费总额的5%收取。
  (二)培训、考核、注册收费:
  (1)培训费:国内培训每人1800元(企业内部审核员每人1000元);中外合作培训每人5500元。
  (2)考核费:笔试考核每人80元(含培训证书费),面试考核每人500元(不包括实习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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