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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
 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计价费[199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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