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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各高新区根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计划(项目须逐一填写本规定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经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初步审查并商当地经办银行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作为下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备选项目。
  (二)国家科委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高新区基建贷款项目年初计划时,需提供30%以上经银行承诺的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各地申报的计划,提供年度贷款额70%以上的项目,请银行评估。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业银行总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当年的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达给各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总行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在本区域内变更贷款项目时,须经办银行与当地计委、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后,报请国家科委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若在不同区域之间调整贷款项目须报请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同意。
  第三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检查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的下达和管理,按有关专业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应积极协助高新区与省、市银行接洽,做好贷款投资计划与贷款计划的衔接及落实工作。
  (三)申请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单位,可以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是高新区管委会直属的、有法人资格的开发总公司(经济实体单位),并由其统贷统还。
  (四)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可与企业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及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
  (五)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的指导下,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高新区应于每年2月底向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报告上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经审核后于3月20日前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第四条 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或部门审计机构对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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