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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投资〔199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高新区基建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重点支持高新区内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区内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等)的生产厂房、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国家科委审定的各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提供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或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要落实其它配套建设资金及铺底流动资金。
  第二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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