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
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高校自行规定对毕业生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增容费、推荐费、上岗押金等,收费名目繁多,标准各异,互相攀比,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反响较大。因此,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现就毕业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训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