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计价费(1997)698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一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保护被认证方的利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第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为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和自负盈亏。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可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 被认证方要求预审时,认证机构可收取预审费,预审费标准不得超过审核费标准的70%。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可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与被认证方协议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八条 认证企业在获证有效期内,免交产品质量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审查过程中与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