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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8年3月18日国家科委发布 国科发政字[1998]099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基地和跨世纪的新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信息密集的实体,是知识产权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形成高投入、高收益的良性循环,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腾飞的机制,参与国际竞争,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为优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机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确定主管领导,指定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总体发展规划;
  (二)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建立区内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
  (五)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合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等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的事务;
  (六)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要积极指导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统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变更、产权重组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制度;
  (四)职务发明、职务成果、职务作品的管理办法,以及对职务发明人、创作人的奖酬制度;
  (五)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与职工竞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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