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第五条 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