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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举办全国性综合性技术交易会,须经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举办全国性行业技术交易会,应预先征求举办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意见,以避免在时间、地点上造成重复,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审批,同时报国家科委备案后方可实施;举办省一级的地方性技术交易会须经举办所在地科委批准,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举办技术交易会应提前六个月按本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办理完成申报、审批手续。申报时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1.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2.技术交易会申请审批表。
  3.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办会宗旨、目的和意义;技术交易会的主要内容、规模和方式;筹备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市场预测和相关条件;组织供需双方的途径和办法;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来源;展出场地面积及配置图等。
  4.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议书。
  5.技术交易会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会的补充文件和材料。
  各级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机关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确有必要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方予批准。
  四、举办技术交易会必须遵循“促进发展、服务社会、协商自愿”的原则,可采取“以会养会”,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借举办技术交易会牟取暴利。必须诚实守信,服务为本,在促进技术交易发展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技术交易会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对技术交易会进行检查验收,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在交易会结束一个月内,由举办单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总结报告。对擅自更改交易会名称、规格和内容的或利用举办技术交易会非法牟取暴利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审批单位责令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举办技术交易会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对利用技术交易会欺诈行骗、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为了提高技术交易的成效,参加技术交易会的各项技术,应逐步实行技术评估作价,组织有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进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重大项目逐步实行会内会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标活动,做好交易技术项目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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