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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1.科学性强,内容真实、成熟、准确、阐述清晰,具有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并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思想性强,符合我国的宣传出版方针,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3.可读性强,说理通俗易懂,文笔生动流畅。
  4.普及面广,有相当大的发行量,受到社会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第九条 科技著作奖励等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应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接近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应是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科技著作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直接对优秀科技著作的形成和出版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和授奖时均应注明作者或编辑)和主要完成单位:
  1.科技著作的作者:指个人或编著集体;
  2.科技著作的编辑:指策划编辑和责任编辑。
  编辑应策划选题内容,或对该著作的整体结构提出重大的合理的改进意见,或在创作思路上给作者以重大的启发,并在科技著作中署名。
  3.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科技著作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相应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第十一条 推荐科技著作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专家评价意见(由推荐部门提供,包括对著作内容、质量等方面的评价,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2.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书籍、报刊中引用、评价该著作的材料复印件及教学单位的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3篇(件))。
  3.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指提供最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样书。
  4.图书成品质量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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