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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41号文件精神,将优秀科技著作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特制定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的传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水平和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奖励在优秀科技著作的编著出版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是: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
  科技著作包括:
  1.科技专著类;
  2.科技教材类;
  3.科普图书类。
  第四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应是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科技著作。
  第五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应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第六条 科技著作在内容上必须有创新,有特色,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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