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委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41号文件精神,将优秀科技著作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特制定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的传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水平和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奖励在优秀科技著作的编著出版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是: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
科技著作包括:
1.科技专著类;
2.科技教材类;
3.科普图书类。
第四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应是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科技著作。
第五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应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第六条 科技著作在内容上必须有创新,有特色,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