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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科技司、政策体改司:
  为更好地贯彻《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特制订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评审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组织
  1.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执行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会同科技成果司组织评审。
  2.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即计划内项目成果由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相应科技管理机构组织评审。相应科技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科委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负责管理软科学评审的机构。
  3.不属于各地方、各部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评审或验收。
  4.评审工作可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的特点选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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