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科技周转金申报书》,并附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的鉴定、检测证明等文件,经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和科学事业费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科学事业费财务主管部门归口上报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以下简称条财司)。
  第五条 条财司在受理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完成对申报的周转金借款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单位资信状况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报单位和借款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全等。
  资信状况审查主要根据借款单位历年的财务决算报表,重点考查单位的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金周转情况等,对借款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等。
  第六条 条财司对通过资信状况和形式审查的借款项目,书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论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条财司委托后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完成项目的评估论证,并将评估报告报条财司。
  第七条 条财司会同财政部文教育司根据借款项目评估情况、资信审查情况和综合审评情况,确定本期科技周转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并在二十日内完成批复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查时,需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资金拨付与回收

  第九条 对批准下达的周转金借款项目,条财司在五日内与借款单位及其财务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协议。
  第十条 借款时间自借款协议签订后四十五天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条财司在借款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款项一次全部拨付给借款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五日内一次全部转拨给借款单位。
  第十二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应将本金及占用费一次足额上交其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款后一次全部归还给条财司。单位还款日期以部门从银行划出款项的日期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