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6]58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第二条 借款单位和借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事业费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科委发布的《科技周转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须匹配项目所需资金总额1/3以上的自筹资金,且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和成果转化工作基础,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在市场开拓和经营人才等方面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应条件。
(五)须提供其主管部门保证还款的承诺文件或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
(六)周转金借款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工艺水平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七)周转金借款用于药品、生物制品等产品的生产,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等文件。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指南》,每年修订一次,于1月1日发布,并分两次受理周转金借款申请。第一次申报日期从1月1日至2月底止,第二次申报日期从6月1日到8月底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申请日期时,将提前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