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确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试点单位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单位,各试点单位:
根据1995年10月10日《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393号),我们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各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意义,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选定45个单位为首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鉴于此项试点对多数单位是一项新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试点内容和实施方式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精神和行动计划要求,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重点联系,由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经济体制、科技体制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框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院所制度的重要一环。各试点单位要在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领导下,建立工作班子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组织工作,在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试点方案,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各单位试点方案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和省、部级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备案。
二、试点工作要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方针、思路和运作制度。有条件的单位,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发明专利、高技术信息查询制度,及时、全面地把握产业技术的最新动态,作为选择研究开发目标、确定技术发展路线和进行重大技术决策的参考和依据;二要认真研究和实施名牌战略,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武器,争创具有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的产品和服务,依靠质量上乘、品种对路、服务周到、信誉卓著、市场覆盖面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来赢得竞争优势;三要健全本单位内部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属、分享和转让问题,完善本单位职工竞业准则,提倡职业道德,创造遵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内容的企业文化。四要建立和完善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必要时配备专职调查、取证人员,强化打击和制止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行为的能力。
三、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作出2~3年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别地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对全体职工举办知识产权讲座,提高本单位全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要对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抓好普法工作,使之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基本规范,做到知法、懂法,提高运用法律的自觉性;对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技术进出口法规等,逐步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内行和专家,做到能正确把握合法与违法界限,准确运用知识产权武装拳头产品,发展名牌战略,扶植支柱产业。在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好、运用好自己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