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供试品及对照品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供试品及对照品的领取、保管、使用、标记等是否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2.供试品及对照品的领取、使用、退回及废弃等的管理规程;
3.保证供试品、对照品质量的管理规程;
4.供试品及对照品与介质混合给药时,是否对其混合物的稳定性及均匀性等进行测定及测定记录。
第十章 实验方案及其实施
第二十条 对实验方案及其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实验方案及其实施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方案及其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设计是否合理及实施前的审批程序;
2.实施方案是否遵守
《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实验是否按实验方案及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4.实验方案需修改时,是否记载修改的内容及理由,并按规程由专题负责人签名、盖章,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5.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是否在原始数据中有明确说明与记录,并得到专题负责人的认可;
6.实验方案中所制定的各项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是否都有原始记录;
7.原始数据的记录及需修改时,是否按标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8.标本的标记及贮存是否适宜;
9.实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是否客观地进行记录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报告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报告及记录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总结报告是否按
《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撰写以及记录、标本的保管是否适宜。
第二十三条 对报告及记录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有否资料保管室及其配置情况;
2.资料保管室的管理制度;
3.资料、标本(贮存使用、检索、保质措施、废弃、保管期等)管理方法;
4.总结报告的起草人是否签名及盖章;
5.总结报告的书写和审定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
6.总结报告是否真实地反映原始记录资料,评价是否恰当;
7.影响实验可靠性和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现象及其分析处理措施是否记载在总结报告中;
8.实施方案、标本、原始数据、记录文书及总结报告等是否妥善保管在资料室内。
第十二章 委托其他单位实验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委托其他单位实验的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将实验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时,其委托程序及受托单位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