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任组织能力强、公道正派的药物毒理专家为安全性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2.确保安全性研究机构配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以便能按
《管理规定》要求正常开展工作。
3.聘任熟悉
《管理规定》要求并具有药物安全性研究知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组成质量保证部门。
4.确保安全性研究机构具备符合
《管理规定》要求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
5.监督质量保证部门行使
《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
1.全面负责安全性研究机构的业务建设和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对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工作实施全面指导和组织管理。
2.组织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3.聘任有关人员组成机构内部的安全性研究指导委员会,并向所属单位领导报告备案。
4.聘任安全性研究机构内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并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报告备案。
5.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并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报告备案。
6.审查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正本存档,副本送质量保证部门保存。
7.研究进行中,必要时应及时更换专题负责人,并记载更换的原因及时间,报告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备案。
8.组织制订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经安全性研究指导委员会审查,质量保证部门确认,送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并促使工作人员掌握与各自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9.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改正措施。
10.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报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备案。
本条为安全性研究机构附属于某一单位时其负责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在安全性研究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下,其负责人除了履行本条所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项安全性研究工作专题负责人的职责是:
1.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包括制订实验方案,修订、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分析研究结果,撰写研究报告。
2.确保工作人员明确了解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获得记录准确、及时和清楚的原始资料。
4.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5.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规定,若有修改,需按
《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批准。
6.实验结束时,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及可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送资料档案室保存。
7.确保研究工作各个环节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