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委关于印发《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实施指南(试行)和《药品非临床
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
验收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委第16号令《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管理规定》,加强我国对药品非临床研究工作的管理,提高新药研究与开发非临床研究工作的质量,促进我国药品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早日与国际接轨,我委组织起草了“
《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试行)”和“
《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现将上述两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在药品非临床研究过程中参照执行。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
《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机构(以下称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建成后,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检查,合格者方可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进行认可检查。
第四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附属于某一科研单位或者高等学校;可以仅为其附属单位或者行业服务,也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项目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以及为评价药物的安全性而需进行的其它试验,如一般药理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等。
各安全性研究机构可以根据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建立进行上述全部或者其中部分实验项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