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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最低评定标价远超过标底;
  (二)所有的投标书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三)采用竞争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2: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金、后补助暂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科学、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暂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基金方式管理(以下简称基金),后补助方式管理(以下简称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预期研究目标较难确定或技术路线有多种选择方案,项目目的以社会公益性为主,需要国家长期稳定支持并具有国家长远利益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和后补助项目是“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组成部分,归口国家科委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成立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常设业务办事机构或秘书机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五条 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专委会的职责是:协助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全面审定基金、后补助项目指南,研究确定基金、后补助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计划检查和评估以及有关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由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当选专家必须是该计划专项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声望,有丰富实践和理论经验的专家。
  第七条 根据基金和后补助项目有关实际情况,秘书处可设在国家科委各有关专业司(中心)或隶属于国家科委业务归口指导的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处理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的日常管理业务工作。包括: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合同签约、经费管理以及计划督促检查、鉴定验收、推广宣传等。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及“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草案(国家科委主管部分),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指南或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第九条 项目指南由国家科委各有关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在综合各部门(地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基础上,广泛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后提出,经基金和后补助专委会审定,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请委务会审批后由国家科委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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