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并邀请评委、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任务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二十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方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标方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报价合理、能保证攻关任务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评标委员会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书评价;
(二)对投标方的技术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要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方根据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方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应按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拒绝全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