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费用与任务经费不成比例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服务、管理性质的;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招标方应按任务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名称
(二)任务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及考核指标构成及技术要求
(四)成果形式、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金证明文件
(九)提供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三)参加投标所需收取的费用
(十四)其他
第九条 竞争性招标应发出招标通告,通告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或由国家科委以文件转发。
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招标方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任务的性质
(三)招标任务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及时间要求
(五)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时,攻关计划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应对招标方选择的邀请投标方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产生重大分歧时,报国家科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和补充标书的时间。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收到招标文件后,有意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四)计划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任务能力说明
1.与招标任务相关的科研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相关专业的科研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3.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任务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招标文件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方可委托投标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