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攻关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
  (二)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四)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第二十条 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二)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三)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应当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按专题合同和项目组织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每年分三批将国拨攻关经费下达到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课题、专题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可通过地方科委向国家科委申请科技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国拨攻关经费。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建立计划调整机制,以适应“九五”攻关计划滚动实施的需要;同时为保证一些特定领域能获得较为长期稳定的发展,对部分项目实行基金方式(含后补助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法见附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八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委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按需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按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