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受国家科委委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对国家科委负责,并协助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一般为9--13人,由技术、管理、经济等多方面、多部门专家构成,其成员由国家科委根据项目组织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的建议选聘。项目组织部门同时是项目专家委员会的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管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计划;
(二)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三)组织、审批项目专家委员会。
(四)组织项目及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审批项目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认定专题合同。
(五)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六)协调多组织部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
(八)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同。
(三)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四)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六)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多组织部门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第一组织部门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其他项目组织部门;其他组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项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七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二)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
(三)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四)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三)按专题提出年度经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