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课题可行性论证及专题合同签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后,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审批。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负责与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签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认定。
第五条 国家科委在综合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新上滚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攻关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补充后编制年度科技攻关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各有关项目组织部门实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采取滚动方式,按年度实施。根据年度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的程度,逐项开题。
第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科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课题、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攻关内容和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四)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五)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六)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
第十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消的项目、课题、专题,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消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设项目、课题、专题三个管理层次,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进行专题管理。专题承担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方式分三种: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协议招标(“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由国家科委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