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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
 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加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有科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在会同国家计委对“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作出总体安排及总结“八五”攻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解决和完善。
  附件:“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
  (一)项目申报。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二)项目立项。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结合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纲要及科技发展领域协调计划指南,综合平衡,协调集成,并根据年度支撑条件,按滚动安排原则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意见,提请国家科委科技计划项目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立项。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批复。经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1.由国家科委专业司(中心)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并协调项目建议单位,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
  2.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由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进行形式审查,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会同项目组织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3.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部发文件(地方科委以委发文件)报国家科委(一式八份)。
  4.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审核后,以国家科委发文方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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