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突出发挥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在同类经济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相同地区不重复设置。
第七条 科技进步是密集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动力。密集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有一个以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作技术后盾。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以上。
第八条 实施星火计划有一定基础,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初步形成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一般应有作为省级密集区实施的基础,择优升级。
第九条 制定科学可行的密集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密集区建设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向省科委申报,并提出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当地政府的申请报告;
2.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
3.密集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的配套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密集区必须突出以下几点:
1.有利于政策、科技、资金的配套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贡献率;
2.有利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
3.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科技、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4.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财政收入。
第十二条 省科委根据密集区建设条件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通过后由省科委统一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审核批准的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授予申请单位“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组织实施的资格,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国家科委或委托省科委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称号,正式挂牌。考核不合格,取消密集区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1.必须作为当地政府行为,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3.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先导作用和地位突出,科技进步贡献率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5~8%,到2000年达到50~60%;
4.重视科技投入,年度科技三项费不低于财政支出的3%,并以每年0.3%~0.5%的速率逐年增加;
5.已经形成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资金的良好条件,技术有依托,资金渠道畅通,生态环境受到保护;
6.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率达到60%以上,并形成新兴支柱产业;
7.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