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调整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目前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物价局1987年公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1987]价涉字592号)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的。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关于
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凡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每项需交纳评审费500元。此项费用由申报部门在每年申报评奖截止日期前统一交到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2.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但每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