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受资助的学科布局和数量;
2.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组成;
3.审定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
4.审定基金分配使用的总体方案,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
5.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学与力学、物理与天文学、化学、生物学与心理学、地学、基础医药学、基础农学及大科学工程八个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各项申请的评审工作。学科评审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商有关部委提出名单,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处理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由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地所在的学校和特殊学科点及大科学工程所在单位均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八份,内容包括基地和学科点的总体建设规划、分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基地和特殊学科点、大科学工程建设的目标规模、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择优确定项目资助总额度及前两年的资助金额,报管理委员会批准。评审中应遵守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设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应分项目填写《年度执行报告》,经受资助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申请核拨次年资助经费。对不按时填报《年度执行报告》的项目将缓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两年期满时,学科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后三年的资助金额,报管理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