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日)废止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现将《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共同做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的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教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加快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列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个项目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教委批准的国家理科(数、理、化、天、地、生、力、心理)和基础农学、基础医药学等基础科学的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其经费不少于基金总额的90%;适当资助国家科委认定的特殊学科点和大科学工程(以下简称学科点)中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该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领导和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