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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证监上字[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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