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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 证监交字[1998]12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保证证券市场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一)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交易所应加强检查,杜绝各种违规代理买卖证券的活动。
  (二)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会员应在其营业场所设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四)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风险;
  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
  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1.争议解决办法。
  (五)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六)会员在为客户开设资金帐户时,必须留存客户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和办理客户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必须查验核对客户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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