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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
 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民社函[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由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
  申请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具有审批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二、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总公司,不论设在何地,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都由外经贸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负责注册登记。
  总公司下设的经改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其住所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市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公司住所地在地(市)、县(市)级城市的,由地(市)、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地(市)、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
  三、内部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人数以出资职工人数为准。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注册资金依据职工出资数额确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证明。
  四、内部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长是该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不得兼任持股会的理事长。内部职工持股会不设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刻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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