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财会字[1998]24号)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的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