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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
 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7月17日 财税字〔199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保寿发〔1998〕68号)中,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寿险
  1、88鸿利终身保险
  2、99鸿福终身保险
  3、66鸿运保险(A型)
  4、66鸿运保险(B型)
  5、88型终身保险
  6、一生康宁人身保险
  7、99型终身保险
  8、锦锈前程保险(A型)
  9、锦锈前程保险(B型)
  10、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11、终身安康保险
  12、“为了明天”人寿保险
  13、美满人生保险
  14、一生安康保险
  15、福寿安康保险定额保险办法
  16、一生幸福保险
  17、平安康利保险
  1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
  1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20、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21、定期分红人寿保险
  22、生活后援保障计划保险
  23、老年团体寿寝保险
  24、老人长寿保险
  25、离退休人员寿寝保险
  26、离退休人员终身保险
  27、幸福安康综合保险
  28、幸福长寿保险
  29、长寿保险
  30、分期增额给付长寿保险
  31、福源增额终身保险
  32、增额人寿保险
  33、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34、独生子女成长保险
  35、独生子女及少儿两全保险
  36、少儿幸福保险
  37、少儿终身幸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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