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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财税字〔1998〕103号)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附件:
         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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