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
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
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财税字[1998]6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
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
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 财税字[1996]30号)
海关总署:
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一)。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含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