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
鉴定规范(汽车维修工)》的通知
(劳部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交通部1994年颁发的汽车维修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劳动部、交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维修工)》(考核大纲)。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