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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事业IC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3)负责建设事业IC卡应用中的应用系统、卡片及相关机具的技术、质量审查管理工作;
  (4)审查推荐有关技术、产品的定点开发、研制、生产单位,选定应用试点城市;
  (5)负责应用试点城市及推广建设事业IC卡应用发行的注册登记、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以及有关项目合作的管理与监督;
  (6)制订和颁布与有关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7)完成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设立“建设事业IC卡应用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在部IC办授权和领导下,负责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注册登记、安全管理、系统维护与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支持。该服务中心设在“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八、对用于试点城市及拟推广的建设事业IC卡、相关机具、应用系统实行技术、质量审查制度,未取得建设部认证标识的产品不得在试点及推广中使用。
  九、建设事业IC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建设部统一在国家金卡办办理建设事业IC卡应用发行注册登记,同时部IC办根据各应用城市申请,按地区分配相应的二级注册登记编码,并授权当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进行卡片发行。
  十、为确保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安全、有序,建设事业IC卡应用安全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部IC办负责对建设事业IC卡应用系统、卡片、相关机具等提出统一的安全管理要求,由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十一、各地的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应在建设部的指导下进行,开展应用之前应将应用方案报送部IC办。
  十二、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应本着“一卡多用”的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建设IC卡应用推广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部IC办。
  十三、已开展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城市,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应用成果和工作经验。部IC办要协助这些城市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逐步向全行业统一的标准靠拢。
  十四、对于按要求积极做好建设事业IC卡应用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应用单位,部IC办将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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